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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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2002年5月23日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 人发[2002]55号)

自1995年起,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到2000年,入选“工程”的各类人才近万名,形成了分层次、多渠道培养造就优秀年轻人才的工作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年轻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现制定2002~2010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才资源开发的观念,以培养国家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为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建立尊重特点、鼓励创新的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采取有效特殊手段,加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专家和国内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新世纪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骨干人才保证。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到2010年,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1.选拔范围:“工程”人选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拔。

2.选拔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要求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3.选拔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三、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和培养“工程”人选。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工程”的实施,并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重点抓好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特别是培养造就一批冲击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创新和创业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国家级“工程”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选拔和管理

1.国家级“工程”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0名左右。其中,在科技创新目标明确、能带动前沿学科发展和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科技地位的学科领域中选拔100名拔尖人才;在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学术技术领域选拔4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

国家级“工程”人选选拔的具体办法是:(1)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人事部。(2)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后,报“工程”领导小组审批。(3)公布人选名单,颁发《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证书》。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程”培养目标的要求,负责省部级“工程”人选的选拔和培养。

2.建立《“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考核档案》,全面加强对人选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部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国家级“工程”人选的考核结果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工程”人选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核定、调整一次。建立“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信息库。

五、培养措施

1.加大对“工程”人选的资助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对“工程”人选中从事基础研究的给予优先资助。符合“中国博士后科学研究基金”、“博士后科学研究专项资助经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资助条件的,提高资助额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人选的实际情况,定向投入,重点支持。

2.鼓励和支持“工程”人选通过竞争承担国家或省区市、部门的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委以重任,并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学术技术委员会要积极吸收“工程”人选参加并安排其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他们在参与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中,贡献力量,增长才干。

3.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工程”人选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根据“工程”目标任务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工程”人选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从事研修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人选高级研修班资助办法,加大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人事部有计划地组织“百千万人才工程”学术技术研究班,促进“工程”人选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4.加强以“工程”人选为核心的人才群体建设。“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工程”人选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国家级“工程”人选所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和知识创新基地,以国家级“工程”人选为核心,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遴选创新研究群体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以国家级“工程”人选为核心或骨干从事基础研究的团队。

5.进一步改善“工程”人选的待遇。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人选实行适当倾斜的激励政策。在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属于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其所在地区、部门的指标控制数。

6.认真做好联系和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工程”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摆脱各种繁杂事务,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工程”人选的医疗保健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组织“工程”人选学术休假。对“工程”人选的助手配备以及配偶、子女随迁调动等,要妥善予以解决。

7.加强对“工程”人选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工程”人选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国情教育考察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