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附院人事考勤管理及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全院在编职工、返聘专家、院内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临时工等人员均属考勤范围。
(二)每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工作岗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考勤。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外出学习、进修、出国等不在岗位人员要分别注明,务必在每月31日前报人事科。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由科室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
(四)劳动纪律考核标准(60分)
1、考勤:30分
(1) 按时报送考勤表(包括临时工)10分。迟到一天扣2分。
(2) 准确无误10分。错报一项扣2分,弄虚作假记0分。
(3) 有专人按日如实考勤10分。无专人考勤扣2分,不按时考勤扣2分,半月以上不考勤记0分。
2、出勤率:10分
(1) 出勤100%10分。
(2) 出勤95%以上9分。
(3) 出勤90%以上8分。
(4) 出勤85%以上7分。
(5) 达不到85%6分。
3、劳动纪律:20分
(1)在岗率5分。①100%5分;②95%以上4分;③90%以上3分;④85%以上2分;⑤达不到85%1分;⑥有旷工者记0分。
(2)履行岗位职责:10分
①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不干私活10分。
② 能履行岗位职责,有干私活扣5分,同时扣除本人月奖金。
(3) 迟到早退:5分
① 无迟到早退5分。
② 有迟到早退或脱岗每人次扣1分。
③ 有5人以上迟到或早退记0分。
二、各种假期规定及假期批准权限
(一)工休假
1、休假待遇:凡本院和学院在附院上班的正式(含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职工,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可享受以下休假:
(1)工龄满七年的职工当年休假7天。
(2)自第8年起,工龄每增加1年假期增加1天,到14天为止,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其它规定:
(1)按国家规定已休了婚、丧、生育、探亲、放射假的,仍可享受上述规定的休假。
(2)对已安排疗养和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计算在休假时间内。
(3)凡休病事假者须先休完工休假后再休病事假。病事假可用工休假顶替,凡用工休假顶替病事假者须事先说明。
(4)新调入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
(5)在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享受学校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本规定休假待遇。
(6)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当年不享受休假,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本规定休假待遇,受治安拘留处罚的当年不享受休假。
(7)各科室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可考虑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超过次年春节。
(8)除宁医附党办[2004]4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请假范围,其他人员工休假均由本科室自行审批,科室按月如实考勤。
(二)事假
凡本院职工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通过他人代口信或打电话请假(特殊情况例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在7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科室核心小组签署意见;15天以上经科室核心小组同意,并由主管院长批准。以上事假均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护理人员先经护理部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超假者原则上不准续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院必须事先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凡存有工休假或累计值班假者,一般不得请事假。
(三)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短期休息和治疗者,须由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由病情诊断科室主任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保健科审核,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2、慢性疾病三个月以上要求愈后复工者,由病情诊断科室主任开具复工证明,保健科审核确认方可复工,复工后未满两个月又继续休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半休者,凭相关科室副高以上医师证明,两个半天计算一个病假日。
4、病假原则上不允许先休假,后补病假证明,急诊例外,次日由相关科室副高及以上医师开具病假证明办理休假手续。院外假条由保健科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5、职工因病需去外地诊治者,按医保政策及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
(四)婚丧假
1、婚假本市三天,外地七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少数民族男23岁,女21岁,可增加婚假十五天。需到外地结婚路途在一天以上者酌情给路途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包括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以享受丧假,本市三天,外地七天;职工配偶去世丧假15天(路途假酌情另给)。
(五)探亲假
1、凡我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享受探亲假待遇。
2、凡探望对象家住银川地区不享受探亲假。
3、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在报销车费时,须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待遇,方可批准报销。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者,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的母亲或父亲与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了配偶后不能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上述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酌情给路途假。
7、因工作调动和父母分居的,应从分居的时间算起,满四年后可按规定探望父母。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探亲规定可享受探亲假。
9、已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职工产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一次的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10、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病假已超过6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11、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
12、职工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1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还没有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14、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两种待遇条件的,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一般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需要计算,其往返路费按规定分别报销。
15、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者,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一年后,即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6、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亲假期前往外地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亲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不另给婚假。
1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中劳薪字[1964]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科室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18、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有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仍在单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可享受探亲待遇;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探亲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监外执行)的人员,被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19、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退休、退职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21、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职工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
22、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给,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女24岁以上生育的)另增加产假十四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除探亲假外另给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2、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每年只限一次),因上环或结扎输卵管后怀孕做人工流产者按计划生育假处理,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休产假42天。
(3)放节育环休息五天。因某种原因不适宜放节育环者持医师证明,取环休息一天,单纯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十四天。
(4)结扎输精管休息七天。
(5)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十九天。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七)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喂奶时间,具体如下:
1、家住金凤区,西夏区的,每天两次共两个小时。
2、家住兴庆区的,每日两次共一小时三十分。
3、家住双城门以南的每日两次共一小时十分。
4、家住本院的每日两次共一小时五分。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喂奶时间一小时。
以上喂奶时间包括往返路途在内,每日两次喂奶时间可合并使用(含人工哺养)。
(八)旷工
凡本院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不上班者。
2、请假不准,或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四个小时以上者。
3、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4、请假不按期上班,超假者。
5、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
6、因家庭纠纷及打架斗殴致伤而未请假不上班者。
7、对旷工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旷工期间的工资等均按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办理。如情节严重,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旷工三个月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无正当理由当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九)假期批准权限:
1、院级领导、全院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及科室、部门的临时负责人均按宁医附党办[2004]40号文件履行请假手续。
2、其他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同意后,到人事科审批(护理人员还需护理部签署意见)。
3、确因工作需要,职工加班加点领取加班费的不再补休。
4、凡学院教师在本院上班者均按本院考勤制度办理。
(十)职工出境探亲、旅游制度
1、医院公派出国研究生、访问学者等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其在本院工作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按事假工资对待),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办理。
3、其他出境探亲都属于因私出境,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4、在职职工因私出境或去港、澳、台的,假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保留公职;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三个月以内的假期按事假对待。)
5、符合出境探亲、旅游条件的职工,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探亲对象、时间、地点及随往人员。科室核心小组和主管院长签署的意见(护理人员需护理部签署意见)。
(2)邀请信:信中须包括邀请申请人探亲并承担一切费用的内容(连同信封)。
(3)对方原所在单位证明:如对方是暂时出国学习、进修、工作,应由对方出国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内容应写明职务,出国原因、性质、时间和期限等。
(4)定居证明:如果对方是定居或长期旅居国外的,应提供有关的定居或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
6、华侨、归属、台胞、台属等出境探亲,可参照有关侨务政策适当照顾,但必须向院方提供侨属证明。
7、出国旅游的人员,假期按旅游公司的日程安排,当年未休过公休假的,原则上需用公休假顶替。
8、出国旅游的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旅游公司的证明;(2)个人申请,说明旅游的时间、地点,科室核心小组,主管院长签署的意见(护理人员需有护理部签署意见);(3)认真如实填写出国申请审批表。
9、以上规定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假期工资待遇:
1、病假:7-14天,扣除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的50%;1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10天以上停发当月月度奖金(指奖资和月度奖)。
2、事假:4-9天,扣除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的50%;10天及以上停发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5天以上停发当月月度奖金(指奖资和月度奖)。
3、病事假累计:7-14天,扣除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的50%;1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交通贴、误餐贴、知贴和教护龄贴;10天以上停发当月月度奖金(指奖资和月度奖)。
4、旷工:1天及以上,按旷工天数扣除基本工资,停发当月工资中各项补贴;全年累计12天及以上者,停发一年工资中各项补贴。
5、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标准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标准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80%标准发放。
6、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福利照发。
四、福利及其他
(一)女职工保健
女职工妊娠满七个月后不上夜班,不加班。
婴儿一周岁内的女职工不上夜班,不加班。
(二)关于职工病伤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患病、伤亡待遇规定如下:
1、工会、人事科、院办、老干部科负责对全院职工病伤亡的慰问及丧事的料理。院办还负责对外一切丧事活动的安排。
2、每年春节前由工会、院办、人事科、老干部科负责慰问住院职工。
3、职工因公,因病死亡后,执行宁政发(1984)82号文件规定即“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汉族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者,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方式,尊重其民族习惯和本人意愿。个人自愿改革丧葬方式,他人不得干涉。”“共产党员,国家职工要在丧葬改革中起模范作用,带头节俭、文明办丧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凡职工去世后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参加人员分别为:
(1)院级领导、离休干部或正高职称人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并介绍生平;
(2)科级干部或副高职称人员:主管院长主持,院长或书记介绍生平;
(3)一般职工:工会领导主持,主管院长介绍生平。
职工病故,医院(院办)、院工会、老干部科分别送花圈。
4、职工亡故后善后事宜安排
(1)职工亡故后善后事宜由工会总负责成立治丧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级领导、工会、人事科、院办及所在科室的负责人组成,离退休职工亡故增加老干部科负责人为治丧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书记或院长或主管院长担任。
(2)一切善后事宜的处理均在治丧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分工是:人事科负责撰写生平,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及遗属生活费;院办负责车辆调拨;工会负责接待送挽幛,花圈的单位和个人及统计工作,发讣告,布置遗体告别会场。
5、待遇:
(1)丧葬费和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父母去世后,医院按500元标准予以慰问;职工配偶去世后,医院按1000元标准予以慰问。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按宁人发[2003]45号文件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已满16岁,初次考入技校和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如享受助学金奖学金或其他补助费的相应减低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工资;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的标准计发。享受补助费的遗属,因就业和人员减少等原因,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三)退休
1、条件:
干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四条: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工)致伤,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原固定职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退休费的核算、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从生日之月开始休息,月底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计发退休费。
4、职工退休时医院按300元标准予以慰问,并发放纪念品。
五、以上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