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干部选拔任(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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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干部选拔任(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与医院发展相统一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宁夏医科大学党委干部选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医院及分支机构正、副科级职务(含职能处室副处长)及科室正、副护士长。

第二条 选拔任(聘)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聘)用条件与资格

第三条 选拔任(聘)用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专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正科级职务应具备以下任一资格:

1.具有正科级任职经历;

2.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含)以上;

3.享受正科级待遇2年(含)以上或副科级待遇连续享受3年(含)以上;

4.表现优秀、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含)以上者;临床、医技等业务科室须同时具备硕士(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含)以上。

首次担任职能处(科)室正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担任临床、医技等业务科室正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和副高级职称,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学历限制。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二)担任副科级职务应具备以下任一资格:

1.具有副科级任职经历;

2.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含)以上。

首次担任职能处(科)室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专科(含)以上学历;担任业务科室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含)以下,业务科室可放宽为男48周岁(含)以下,女43周岁(含)以下。

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业务科室拟提拔干部(护士长除外)要求有连续半年(含)以上出国(境外)学习进修经历和硕士以上(含)学位(自2016年起执行)。

(三)担任正、副护士长职务应具备:

1.护士长:(1)担任副护士长职务2年(含)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主管护师(含)以上职称;

(3)年龄应在40周岁(含)以下。

2.副护士长:(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如为在职学历者,其大学专科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或取得专业硕士学位;

(2)具有护师(含)以上职称;

(3)年龄应在35周岁(含)以下;

(4)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含)以上。

(四)区护士长在全院表现优秀的护士长中推荐产生。

(五)担任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工会、团委、档案室及宣传统战科等干部岗位职务的,除具备上述任职资格和条件外,还必须为中共党员。

(六)担任财务处干部岗位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财务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职称。

以上拟提拔任(聘)用者资格、条件同等时,高学历、高职称、回国人员优先考虑。

第五条调入(聘用)至本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拟提拔任用要求来院满1年(含)以上,其调入(聘用)前在部队工作年限可视同本单位工作时间。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引进人才不受所担任职务任职资格和年龄限制。

第七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职务,由总医院党委报请宁夏医科大学党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总医院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民主推荐根据推荐岗位的职责,在相应工作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在总医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总医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人向总医院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总医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可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综合民主推荐结果,由总医院党委会议确定考察

人选和考察范围,并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考察拟任(聘)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聘)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根据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和考察组人员)。

第十六条考察拟任(聘)人选的范围一般为:

(一)正、副科级职务(含享受院内正、副科级待遇人员)及正、副护士长的范围为主管院领导、总医院职能处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医务处、科研处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人;总医院副处岗位(正科级)职务的范围为全体院领导、总医院职能处室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所在处(科)室成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及支部委员。

各分支机构拟任(聘)人选的考察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聘)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五)考察人署名。

第十八条总医院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须为中共党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向总医院党委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请总医院党委会议研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它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确定人选

第二十二条干部职务拟任(聘)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总医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之间应当充分

酝酿。

第二十三条总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聘)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总医院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总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聘)用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逐个介绍拟任(聘)职务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总医院党委会议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总医院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任(聘)职前公示制度。

总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对拟任(聘)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反映的重要问题,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调查核实后,提请总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对于经公示无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经总医院党委任前谈话后,履行任职手续。党群部门的岗位职务实行任命制,其它部门的岗位职务实行聘任制。

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须在1周内做好岗位交接,交接工作由主管院领导主持。

第八章 任职

第二十六条实行干部任(聘)职试用期制度。

选拔任(聘)用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行任(聘)用制的干部职务,科室正职每届任(聘)期不超过4年,任(聘)期满后由总医院党委对其进行届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连续任(聘),任(聘)用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务的任(聘)用时间,自总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聘)用的方式之一,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岗位职务。

第三十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

第三十一条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在总医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任(聘)职位、职数、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报名。审查符合聘职条件和资格的应聘者到组织人事处自我推荐报名,申请拟任(聘)职务,也可组织推荐报名。组织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三)公开演讲竞聘。按照总医院党委安排,组织人事处通知应聘者准备竞聘演讲材料并组织进行竞聘;

(四)民主测评;

(五)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安排组织考察;

(六)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七)任(聘)前公示;

(八)履行任(聘)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办法。

第三十三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职能部门的正、副科级干部: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重点是从事纪检、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总务、器械、基建等管理工作的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任职经历单一的科级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四条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一)科级干部交流主要在总医院党政、后勤等职能部门中进行。主管人、财、物岗位的科级干部重点交流。

(二)交流的方式采取院内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交流轮换的形式,以组织调整和个人自愿申请岗位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交流的科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总医院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六条科级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总医院党委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酝酿;

(三)总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职能部门的干部。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总务、器械、基建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回避制度。

总医院党委讨论干部任(聘)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由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结果和评价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干部在任(聘)期内,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一般应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辞职或调出本单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在试用期满和届满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含)、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行政职能部门干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且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下的;

(四)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聘)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的;

(六)在任(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反映或举报有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经总医院相关部门查实者;

2.被反映或举报有收受红包行为,经总医院相关部门查实者;

3.一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三次不参加小晨会或外出者;

4.介绍病人到其它医疗机构诊治以牟取利益,经总医院相关部门查实者;

5.擅自外出会诊、手术,发生有赔付的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七)在科室管理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职务:

1.科室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或“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赔付医患纠纷的;

2.科室由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3.科室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发生输血后感染性疾病的;

4.科室因违反《总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导致1人死亡或3人致残,或给总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科室擅自开展超出执业规定的诊疗项目;

6.科室违反会诊制度,擅自邀请院外人员在我院开展手术或诊疗活动的;

7.科室医疗绩效考核连续三年院内排名后三位的。

(八)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基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总医院党委审批。总医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总医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对于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差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者,一般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二章 干部考核、教育与培养

第四十三条干部考核分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和届满考核。

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试用期满和届满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双肩挑(业务和行政工作均承担者)干部应将其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行政管理工作中,对其考核以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

第四十五条总医院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所需经费。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聘)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组织人事处在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总医院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举报、申诉。

第四十九条总医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干部选拔任(聘)用管理办法》(宁医大总党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