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医大总院编内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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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及《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9]47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结合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

三、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

位;

(四)年龄35岁以下(指1978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五)往届研究生毕业后,须有一年以上“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工作时间截止至2013年7月31日);

(六)具备宁医大总院各专业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四、招聘专业及名额: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人才59名,具体详见《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补充岗位计划一览表》。

五、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在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www.nxpta.gov.cn)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http://nyfy.com.cn/)发布招聘公告和简章。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下午6:30分(节假日不受理)。

报名方式: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报名:

1、毕业生可直接携带填写好的报名表(附件2)及报名材料到总院组织人事处(科技楼902室)现场报名;

2、毕业生可将填写好的报名表(附件2)及报名材料直接传真至总院报名(传真:0951-4082981,传真确认电话:0951-6744348);

3、毕业生可将填写好的报名表及报名材料用“EMS特快专递”的形式直接寄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人事处报名(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804号,邮政编码:750004,电话0951-6746027)。

联系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人事处杨老师、徐老师

联系电话:0951-6746027、0951-6743075

传 真:0951-4082981

(三)资格审核

面试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在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将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进入面试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复审。报名提交材料:专、本、硕学历及学位证书、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在职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应聘的介绍信。

在资格复审结束时仍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弃权。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四)面试

1.面试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实施,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2.面试满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者,取消招聘资格。

3.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nxtv.com.cn)发布公告或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通知应聘者。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4.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5.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六、体检

(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申请,经同意后另行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

(三)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考察

(一)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采取查阅本人档案、回访学校等形式,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二)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应聘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及聘用

考察工作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www.nxpta.gov.cn)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网站(www.nxtv.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人选资格,并从该岗位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纳入正式编制管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他

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补充岗位计划一览表

政策咨询电话:0951-6746027、0951-6743075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人事处)

投诉电话:

0951-6744560(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纪检监察室)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