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关于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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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按照自治区人事厅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关于做好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8〕24号)(附件1)要求,我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拟于6-7月份进行。现就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评审条件和资格的要求

(一)关于学历的问题。

对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1990年(不含1990年)之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若本人工作能力强、业绩成果突出,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关于核心期刊目录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的问题。按照宁卫人发〔2007〕113号文件的规定,今年的职称评审采用重新修订的核心期刊目录。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凡列入新修订《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认定为核心期刊。除此之外的,不按核心期刊对待。鉴于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卫生类专业学术期刊目录了解不够,现公布卫生类专业学术期刊目录(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刊登的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目录所列1220种卫生类专业学术期刊可作为我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承认的专业期刊(附件2)。上述核心期刊目录与专业期刊一览表均将刊登在宁夏卫生网上供查阅。(http://www.nxws.gov.cn

(三)关于落实城市医疗机构到农村定期服务的问题。

按照宁卫人发〔2007〕270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医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要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机构累计工作满1年的规定,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除正常申报材料外,还要提供相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支援农村和社区的证明材料(附表5)。

(四)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晋升问题。

从今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凡在社区工作满4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的,均可以按照本条件的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工作量及工作能力、教学科研水平等要求暂按照本人书面总结汇报、单位组织考察考核、单位出具考核结果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审查的程序进行评价(附表6)。二、对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

1. 述职考评和论文答辩。

申报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前,必须在用人单位就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述职考评,并要进行论文答辩。本单位不具备论文答辩条件的,可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论文答辩,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委托单位和答辩评委名单。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并将结果随评审材料一同上报。

2. 各单位在报送材料同时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申报人员花名册,附表1)。

材料情况表一律严格按照附表1所列项目及示范填写方法用电子表格(Excel)形式填报,并同时提交电子版。中央驻宁机构、石油、农垦、煤炭、铁路等有关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3. 申报评审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007年新版)2份;

⑵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⑷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原件,论文期刊要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其中提交的外文期刊论文原件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⑸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正高5例,副高3例,每例实例均要提供2-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见附表2);

⑹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后填报的《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原件(须经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审核签章);(7)论文答辩登记表(附表4);

(8)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附表5)

(9)社区服务机构出具的申报人员工作评价报告,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实际工作能力考核表(附表6)。

(10)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述职登记表(附表3)。破格晋升人员提交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11)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医师职称系列的,还须提交相应专业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执业医师证书要有明确的执业注册纪录;申报护理职称系列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要完成齐全。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人在审核上述证件后,要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有审核人签名,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12)申报人员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的结果;

(13)申报人员填写完整的职称证书打印表(贴小二寸照片2张)(附表7)。

三、对申报程序和时间的要求

各单位申报材料须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人事部门逐级审核并签注意见,以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要严把审核关,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另行通知申报单位及人员补齐材料,一律作为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予上会评审。

对未列入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仍按照原自治区卫生系列统一评审条件采取评审的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其他要求本文件未涉及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资格仍执行宁职改办[1998]46号文件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历年下发的其它职称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即将下发的新修订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各市、县(区)及区直有关单位申报评审材料请于6月15日之前报送卫生厅人事处。本文所附表格可从宁夏卫生网(http://www.nxws.gov.cn)下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