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管理干部请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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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大总党发[2012]12号

为了规范我院的干部管理工作,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干部日常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特修订我院管理干部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总医院副院级领;各分院院级领导;十处室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区护士长;正、副护士长;科室临时负责人。

二、请假范围:

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病假、事假、放射假、外出(开会、学习、进修、出国)等。

三、请假方式:

1、请假时间在1天(含)以内的,按审批程序口头请假,科室考勤。

2、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请在组织人事处子网站下载并填写《干部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去向等)。

3、学习、进修、出国(境)等,除办理相关手续外,同时需书面请假。

4、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可先电话逐级请假,回院后需按规定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四、审批程序:

1、总医院副院级领导、各分院院级领导: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

2、十处室处长、党总支书记:除向主管院长请假外,还需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3、十处室副处长、党总支副书记:除向本处室正职请假外,还需经主管院长(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批准。

4、各科室正职(含科室临时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向主管院长(党总支书记)请假,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的,还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5、各科室副职:向本科室正职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还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6、护士长:区护士长经护理部批准;护士长向本科室主任、区护士长及护理部请假;副护士长向本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请假。区护士长、护士长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的,需主管院长、党委书记批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院者,视为旷工。

六、凡请假者,按上述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未请假对待。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七、同处(科)室干部不得同时请假,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在岗主持工作。

八、干部请假前,本部门干部之间要相互告知,明确负责人,妥善安排好本处(科)室的各项工作,保障处(科)室工作正常运转。

九、院级领导除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外,还需按照宁夏医科大学领导干部请假制度执行,并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十、各分院科级干部和护士长,假期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现行的《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关于管理干部请假的规定》(宁医附党发【2008】52号)同时废止,请全院各级管理干部遵照执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全院管理干部各项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